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陳志光夫婦到某餐廳吃飯,一對母女帶著一只狗坐在陳志光夫婦的對面,點來了飯菜,讓狗在飯桌上吃,小狗則吃得津津有味。陳志光夫婦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要求餐廳老板解決,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老板賠償精神損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為什么?
(2)本案如何判決(請說明責任方式),為什么?
參考答案要點:
(1)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法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侵害人格尊嚴的,對侵權行為人應當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餐廳準許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格權,包括的內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這種權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導所有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內容,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含義,創造新的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的立法不足。當某些人格利益應當保護,但是所有的具體人格權還不能將其包括的時候,就應當依據一般人格權即人格尊嚴,認定侵權行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讓狗在人吃飯的餐廳中跟人一起進餐,并且使用的是人進餐的餐具,這正是對人的人格尊嚴的侵害。愛護自然,愛護動物,都是應該的,但是,在社會中,任何人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狗都是權利的客體。如果為了愛護動物,就把人與狗的地位同等起來,這恐怕就是愛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褻瀆和漠視,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責任方式應當是賠禮道歉并應當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民事責任方式不宜適用于本案。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陸某是某小學三年級學生(9歲),一日趁體育課自由活動時,溜出學校大門。
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所以該機動車的車主并不承擔責任,應由盜竊人王某承擔責任。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地四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本案中,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此事肯定會給九歲的陸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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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生活中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例一個
1、有的婦女在家庭關系上不能獲得與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權利,而處于男尊婦卑的地位,在家庭重大事項中沒有發言權,經濟上沒有掌管和使用權。有的甚至成為只有干活的義務而不能享受平等權利的“奴隸”。
2、在遺產繼承上,女兒往往沒有得到與兒子同等份額的遺產繼承,甚至被剝奪了繼承權。有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如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
3、在一些農村,婦女不能同男子一樣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4、在一些工作、企事業單位中,女職工不能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干同樣的活,所得工資和獎金卻要少些。在一些單位,裁員下崗時,往往女職工被裁員下崗得多些。
擴展資料: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民基本權利
4.請你列舉2例你生活周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的例子,并分別說明具侵權了什么權?
一、侵犯人身自由權案例
2002年12月24日19時許,河南省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長趙志遠在派出所帶班期間,應邀與其同學和朋友共5人一起到該鎮“昊睛”火鍋店吃飯、飲酒,期間,5人共飲4瓶白酒。當日21時許,趙志遠提出讓該店女店主劉美榮找2名服務員陪同到附近舞廳“蹦迪”,遭到劉美榮拒絕。趙志遠感到丟了面子,離開飯店后即用電話通知當晚在薛店派出所值班的民警孟祥輝、李松濤、趙曉勇、李建勇4人,以劉美榮開的火鍋店沒有辦理消防合格證及服務員沒有暫住證為由到該店檢查,趙志遠隨后也返回該店。趙志遠等人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劉美榮和服務員耿巧梅、許林萍3人帶到派出所進行詢問并非法關押。詢問期間,趙志遠還多次對劉美榮進行毆打。25日9時許,薛店派出所所長毛志安得知情況后予以制止,并讓劉美榮等3人離開派出所。2003年2月27日,趙志遠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發生后,河南省公安廳、鄭州市公安局經研究并報市委、市政府同意,決定給予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長趙志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新鄭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長時超英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負有領導責任并瞞報此案的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所長毛志安行政撤職處分;給予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孟祥輝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新鄭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李建勇、趙曉勇、李松濤行政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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