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四條 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第五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第六條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第七條 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轉換經營機制,有步驟地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評估資產,建立規范的內部管理機構。第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可以變更其經營范圍。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四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十五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第十六條 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條 公司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一節 設立第十九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公司法全文最新2022
第一部分 ?綜合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年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年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年修正)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2020年修正)
7.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2010年施行)
8.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2014年施行)
第二部分 ?工商登記
1.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施行)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訂)
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修訂)
4.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
5.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14年施行)
6.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施行)
7.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2015年施行)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嚴格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2015年施行)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
1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2016年施行)
1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1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20年修訂)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20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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